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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民发〔2022〕3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市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确定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此次城市低保标准不做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尧都区、霍州市为675元/人/月;侯马市为645元/人/月;洪洞县为635元/人/月;其他县为625元/人/月。
2.农村低保标准。依据《临汾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从2022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提标后农村低保标准为: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为5760元/人/年;翼城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为5660元/人/年;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为5560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此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做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1.分散供养标准为:尧都区、霍州市10530元/人/年;侯马市10062元/人/年;洪洞县9906元/人/年;其他县为9750元/人/年。
2.集中供养标准为:11583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
此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19〕43号文件执行。
1.具体标准为:(1)全自理标准100元/月/人;(2)半自理标准200元/月/人;(3)全护理标准300元/月/人。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1)全自理标准176元/月/人;(2)半自理标准440元/月/人;(3)全护理标准880元/月/人。
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此次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投入负担。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本次提标落实及资金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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