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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民发〔2023〕2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依据《临汾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及相关标准,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或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历年结余资金中解决。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
此次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尧都区、霍州市685元/人/月,侯马市655元/人/月,洪洞县645元/人/月,其他县6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此次提标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6240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7〕19号)文件中“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来确定,集中供养对象的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的规定。
1.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尧都区、霍州市10686元/年/人,侯马市10218元/年/人,洪洞县10062元/年/人,其他县市区为9906元/年/人。
2.集中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11755元/年/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由“每月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的1倍、2倍、3倍”确定。因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故我市今年不作调整。仍为:(1)全自理标准为100元/月/人;(2)半自理标准为200元/月/人;(3)全护理标准为300元/月/人。
2.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由“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因我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已作调整,故具体标准调整为:(1)全自理标准为188元/月/人;(2)半自理标准为470元/月/人;(3)全护理标准为940元/月/人。
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加大社会救助提标扩面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做好资金需求测算,落实好主体责任,超前谋划,积极筹措,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要按照2023年我市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要求,全力做好兜底性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利益。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本次提标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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