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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建立、健全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查处违法违章使用地名行为。指导、设置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审核、编纂本市的地名工具图书。负责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六)拟定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相关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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