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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民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2023-09-12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印发《山西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养老机构、公墓等民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每年适时更新制度。

第七条 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前,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对象的 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 1 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抽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每年列入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 50%以上。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 2 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抽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抽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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