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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民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3-09-12    

总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临汾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现场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养老、殡葬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1.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二)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四)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五)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1.养老护理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

2.餐饮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

3.医生、护士等是否具有职业资质。

4.消防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二)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1.养老机构场地是否符合要求。

2.养老机构建筑物是否符合要求。

3.养老机构房屋及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4.养老机构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四)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1.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

2.各项管理制度具体的执行情况。

(五)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在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信守社会承诺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设施安全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信誉水平不符合要求。

1.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养老机构无法出示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的认定为“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

3.现场查看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不符合的认定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

4.查看养老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对无管理规章制度或者未执行规章制度的认定为“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5.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信守社会承诺的认定为“信誉水平不符合要求”。

四、检查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91日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殡葬服务机构运营资质的检查

(二)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

(三)殡葬服务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

(四)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

(五)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

(六)殡葬服务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或者具有相关职业资格。

(三)殡葬服务机构场地、建筑物、房屋及设备配置、标识以及消防安全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殡葬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六)殡葬服务机构相关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七)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执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殡葬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反馈

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反馈检查结果,能马上整改的立行立改,需要长期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

四、检查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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