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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我市出台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明确将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象分层和精准认定,根据2024年6月省民政厅印发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晋民规发〔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办法》分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情形、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刚性支出计算范围,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财产认定标准等的参照规定,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及有关规定。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日常管理监督、行政文书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县(区、市)可根据市级认定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文件解释权及试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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