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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共6章26条,从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做了规范。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
不符合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家庭,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
2.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3.按规定填写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认定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4.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程序
因病致贫重度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向参保地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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