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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民函〔2025〕7号
全市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现对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报时间
从2025年3月1日开始至2025年6月30日结束。
三、报送流程
(一)在线填报。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xzwfw.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
(二)材料(PDF)上传。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完成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材料,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作出结论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之后将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书、法人证书副本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转换成pdf格式上传年报系统。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环节。
1.社会团体上传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出具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教育类、职业培训类、医疗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许可证;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慈善组织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2024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仅限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3)如设有专项基金,须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电子版上传至“慈善中国网”,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及有关要求
(一)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将会费档次降为四档及以下,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报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二)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现场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对不如实年报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社会组织年报的部分信息将实时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网址为:http://218.26.86.52:8042/ycs/orgInfoList,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线索问题,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要求,对社会组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应的材料。
五、问题咨询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357-2091135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3613447472 13466835744
联系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陶家庄村北口临汾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附: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注意事项
临汾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社会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注意事项
(一)社会团体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社会团体2024年度公示情况。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报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经整改后,通过年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通过年报: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4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工作报告。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单位。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经整改后,通过年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通过年报: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报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报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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