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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民发〔2021〕4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现将《临汾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临汾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临汾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排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相关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聚焦特殊儿童群体,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切实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
二、保障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以及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晋民发〔2019〕86号文件进行界定。
三、保障标准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四、工作标准
通过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排查”专项行动,查找资金发放工作中是否存在发放名称不规范、发放不及时、未按标准发放、重复发放、挪用资金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做到“七个规范”:
(一)发放名称规范。在资金发放时,要详细分类标注资金的项目名称、时间等内容,例如:×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加强资金统计汇总、台账登记,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二)发放时间规范。严格落实《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第15条规定,以及《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106号)精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人。
(三)发放流程规范。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发放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发放。民政部门提供发放对象基础信息,财政部门将发放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统一将资金支付到发放对象账户。民政部门于每月1日前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申请等相关资料,同时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代办金融机构提供发放对象的相关基础信息;财政部门于5日前将发放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于10日前将资金支付到发放对象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反馈至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由民政、财政及代理金融机构协商处理,务必于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规范。结合山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依托山西省惠民惠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要加强对发放银行卡(存折)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福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借用、扣留、隐匿福利对象用于领取保障资金的银行卡(存折),违规支取保障资金。
(五)发放监管规范。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发放对象、拟定发放清单、进行资金测算,确保福利对象基础信息准确;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复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做好账户的核算及监管工作;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发放保障资金信息反馈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及时为福利对象发送保障资金发放信息等。民政部门要健全资金发放台账,跟踪资金走向,及时全面掌握资金流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发放、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六)凭证报送规范。民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凭证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收集、汇总资金发放凭证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资金发放凭证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资金发放凭证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七)资金使用规范。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要求,规范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五、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2021年11月5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安排部署排查行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县级排查实施方案,细化排查内容,明确时间节点。11月20日前报送排查方案。
(二)自查自纠(2021年11月21日—12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精细排查,对近两年的发放补助资金的数据、凭证等资料逐个查找问题,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按照问题清单逐项列出具体问题表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明确整改时限。12月10日前报送问题清单。
(三)全面整改(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认真排查基础上,按照具体问题表现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逐项解决问题,落实“七个规范”,完成工作目标。1月10日前报送整改清单。
(四)检查总结(2022年1月11日—1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针对排查整改、落实“七个规范”情况,收集整理各项资料,总结工作经验,吸取工作教训,为下一步工作打牢基础。市民政局将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交叉检查,检查方案另行通知。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思想认识不高、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县进行专项约谈,适当情况下进行全市通报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1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充分认清做好保障资金发放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保障资金发放工作中的职责,严格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发放环节的监管。为做好全市自2022年1月起,按照“七个规范”要求,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奠定良好基础。
(二)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手中。
(四)完善责任追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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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临汾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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