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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改造工作,提升安全管理质量,经研究,制定《临汾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4日
临汾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改造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模范市创建,稳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临汾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2.房屋安全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安全条件;
3.完成消防设施改造并通过相关部门(有资质并通过国家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验收;
4.未享受过消防改造补助。
二、补助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消防安全标志等。
三、改造标准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
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补助标准
1.公办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按照改造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200元/平方米;实际支出不足200元/平方米的以实际支出为准;实际支出多余200元/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负担。
2.民办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按照消防改造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补。
五、补助程序
1.养老服务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递交补助申请,同时需提供房屋安全、消防验收等相关印证资料。
2.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3.市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验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查验合格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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