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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1-06-22    

临市民发〔202110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我市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投入及各县(市、区)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负担。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各提高20元。

此次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尧都区、霍州市675元/人/月,侯马市645元/人/月、洪洞县635元/人/月、其他县625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为5640元/人/年;翼城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为5540元/人/年;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为5440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7〕19号)文件中“分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来确定”的规定。

1.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尧都区、霍州市10530元/年/人;侯马市10062元/年/人;洪洞县9906元/年/人;其他县市区为9750元/年/人。

2.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分散供养标准上浮10%来确定。现全市统一调整为11583元/年/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临市民发〔2019〕43号)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1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和2021年我市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等情况,推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打通双向进入通道,贯彻落实好“四个不摘”政策,全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保障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本次提标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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